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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律师协会章程

2015-7-23 10:52|查看: 9612|评论: 0

摘要: 漯河市律师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律师行业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 ...

漯河市律师协会章程(草案)

(2009年11月19日漯河市第三次律师大会通过,2015年5月29日

漯河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律师行业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漯河市律师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漯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漯河市全体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实施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推动漯河市法治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漯河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和上级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及所属的律师机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律师执业规范;

(二)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律师的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培训、检查和监督;

(五)开展业务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六)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

(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会员的申诉;

(八)对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

(九)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资料,开展文体活动,开展律师福利;

(十)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法律建议;

(十三)协助有关部门规范本市法律服务市场;

(十四)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漯河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通过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研讨和交流活动;在办理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时,有获得本会帮助的权利;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七)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其它信息资源;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五)维护律师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七)自觉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八)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行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决议,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则和行为准则,组织本单位的个人会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强化自身规范化建设,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四)组织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医疗和社会保障保险;
  (五)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代收个人会费;

(六)对律师实习人员加强管理;

(七)按照有关规定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承担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九)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职责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转所等原因不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

(二)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照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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