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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内功”、“外修”与“兵器”

2015-7-29 12:01|查看: 22369|评论: 0

摘要:  律师的“内功”:律师的人生境界   金庸笔下内力之强,当首推佛家“九阳神功”,然此等神功亦有不同层级之分,譬之若律师之境界倒不失贴切与生动:  “九阳神功”第一重----知识的境界都说“知识就是财富”, ...
 律师的“内功”:律师的人生境界

  金庸笔下内力之强,当首推佛家“九阳神功”,然此等神功亦有不同层级之分,譬之若律师之境界倒不失贴切与生动:

  “九阳神功”第一重----知识的境界

都说“知识就是财富”,但为什么学富五车的高材生我却远不如一个知识远不如我的家伙那么有钱呢?——这,或许是很多人心中的困惑。其实知识本身并不等于财富。法学院的学生在学校里可以学到很多课堂知识,对法学的理论、法律的体系有一定了解,知道很多关于法律的信息,这些信息经过思索、整理、吸收、融会贯通,形成一个人的知识体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就是对一名律师法律知识的检验。但是知识本身只是一个储备、一个基础,这个时候其实只是具备了成为律师、创造财富的基础,所以我们说这是律师的最初境界。通过司法考试后要求有一个实习期,这个时期的律师往往选择给资深律师做助理,其实也正是律师开始将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过程。

  “九阳神功”第二重----技能的境界

具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取得律师资格成为一名律师,然后在实践中不断学习磨练,开始掌握处理法律纠纷法律事务的基本技能并以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开始创造财富——律师作为一门知行合一的职业与艺术,只有将知识与具体的信息相联系才能解决具体问题,知识只有转化为技能才能服务于社会才能创造财富——换言之,技能是知识与财富之间的桥梁,也是做律师的第二个层次。这个阶段,律师往往仍处于一个给其他律师做助理或开始独立执业的时期。具备一定法律技能的律师,如果缺乏丰富的社会关系资源作为依托,仅凭自身的法律技能,尚不足以非常顺利地执业,生存的压力依然残酷地存在,容易产生诸如“明天的早餐在哪里”的焦虑与困惑。

  “九阳神功”第三重----经验的境界

亦可称之为能力的境界。随着处理法律事务的不断增多,技巧被一再运用逐渐熟练,具备了处理矛盾的经验可以熟练高效地解决法律问题,财富的创造和积累随之更上了一个层次,律师开始不必为自己的生计担忧,有了相对稳定的客户群。这个时期的律师经过多年磨练开始形成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相对成熟的执业领域,作为律师的社会影响力也开始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开始提升。这样的律师属于称职的律师,他们构成了律师界的多数与中坚力量。与这样的律师相处,会令人感受到他们的职业修养与敬业精神,会对他们产生一种能力与修养上信任。

  “九阳神功”第四重----智慧的境界

律师在熟练处理法律事物、具备了相当的经验以后往往容易止步不前,其原因往往在于经验的积累使他们满足于熟练地处理某一类或者某几类法律事物,不注重知识与技能的不断更新,其作业方式也多满足于与法院等有关部门沟通关系,与同事尽可能的拓展客户。达到这个境界的律师应该算的上是非常合格的律师,其财富积累也可以让他们维持一种稳定而有尊容的生活。绝大部分律师都只能达到这样一种境界。在此基础上有一部分律师具备明确的价值追求、坚定的信念以及审时度势的远见和不懈的努力,通过他们的执业生涯,通过他们积极投身于社会公共事务、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倡导与实践民主法治的理念,从而具备相当的社会影响力。这样的律师,与之相处时人们往往会被他们的职业素养所折服,为他们的人格魅力所吸引。这样的律师应该是优秀的甚至是卓越的律师。

  “九阳神功”第五重----哲学的境界

这应该是律师的最高境界。达到这种境界的律师,他们视律师事业为自己的人生追求;他们为彰显法治、维护人权、制约权力而奔走呼号;他们深刻理会并身体力行作为一名律师在推进法治进程中的职责;他们为解决社会纠纷、提供法律服务而孜孜不倦甚至殚精竭虑。他们的生命已经和所追求的律师事业融为一体。这样的律师也许不能打赢很多官司,也许不能为自身创造足够的物质财富,但这样的律师的存在本身就体现着一种律师最高的价值追求与境界,为这个世界提供了一种追求法治的精神楷模,其杰出者如施洋、如张思之、如江平。某种意义上,律师是这个社会理性的不同声音的代言人,注定要发出与权力不一样的声音;律师是这个社会公民权利的代言人,是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代言人,注定要让权力的掌握者在行使权力时感到不那么方便,不那么“爽”——而这一切,也正是律师最重要的价值所在。

律师具备“法律骑士”的风范,但律师绝对不是孤立的战士。以上所提是律师个体的修养,而要做事业,更重要的是眼界与胸怀,有能力组织众多律师一起将事业做大。而这一切的基础,则是个人的修养与品德。

  “外功篇”

律师的“外家功夫”:律师的社会影响力

律师不享有任何权力,律师的职业权利集中表现为一种表达权、请求权或话语权。律师的“外家功夫”也就是律师以其执业行为、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行为以及作为自由知识分子的一员影响社会的综合社会影响力,体现为一种“职业能量”,集中取决于三点:

  其一,“说(做)什么”?

也就是要求律师所说的必须言(行)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为理、言之有度——不能空洞无物、需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法律的原理、规律与逻辑;必须言(行)之有度,利于法律事务的妥善处理。

  其二,“怎么说(做)”?

也就是律师的言行一要符合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要能帮助法官或其他相关人员建立有利于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同律师所提供的材料与观点。二要符合审判等有关权力的运行规则,包括显规则与潜规则,要知道如何在权力运力的各个环节,找出自己权利救济的途径,使自己的意见能为法庭或相关机关、人员所采纳。

  其三,“你是谁”?

不同的律师显然具备不同的社会影响力,成功的律师既要具备执业的高超法律“能力”,也要具备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提升自身社会影响力的“能量”。

律师影响社会基本路径有三:法律方式,政治方式,文化方式。律师既要通过执业行为丰富社会关系增强影响社会的能力,也要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提高影响社会的能量,还要作为自由知识分子通过各种媒介发出自己的声音以扩大自身的社会影响。

  “兵器”篇

显然,语言是律师最重要的“兵器”,律师当然必须具备高超的语言运用能力,不仅要能“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还必须得“能说会道”。但律师的“能说会道”显然不是喋喋不休、巧舌如簧,也不应该仅仅是锋芒毕露、侃侃而谈。律师的“兵器”也有高下之分,如武林中人手中的利器,体现着律师不同的职业素养与“战斗力”:

其一,“能说得出来”:是说律师要敢于把心中所想说出来,要敢于面对权势,把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意见表达出来,不能因为私心,因为畏惧权势不敢说出自己应该说的话,不敢形势自己应尽的职责。这也是对律师能力与职业道德起码的要求。“能说出来”,可谓律师“初入江湖”的第一把“武器”,多用于训练及防身,战斗力极其有限。犹如《剑客行》里的石破天,纵然毫无武功也要挥舞柴刀保护自己心爱的女人。

其二,“能说得清楚”:能说清楚的前提是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证据、法理及法律依据有一个准确、清晰、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用准确、简洁的语言(最好是法言法语)明明白白的把你的意见表达出来,让别人能够听的清、听的懂、听的明白。这是对律师职业素质的基本要求。“能说清楚”,应该是律师在经过某一“门派”的正规训练后开始掌握的“利器”,虽可用于实战“杀敌”但“功夫”尚显平庸。

其三,“能说得精彩”:律师要善于驾御和运用语言,要能做到语出惊人,妙语连珠,让人欣赏,令人折服,使人印象深刻。精彩的语言往往最能展示律师的职业能力与风采,迅速给法官、当事人、媒体留下深刻印象。“说得精彩”是一名律师举止、修养、能力等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律师开始成为“武林高手”的削金断玉的“宝刀”,具有极高的“杀伤力”与“战斗力”。然而刀剑锋利是一柄双刃剑,操作不当伤己亦深。在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下,“能说”往往是一个中性偏贬义的字眼;而律师无论对于权力掌握者还是当事人,往往都处于一种“低位”。常识告诉我们,处于“高位”者本能地不喜欢听到“低位”者过多的言论,即使是精彩的言论,有时也不一定能起到好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

其四,“能说得得体”:律师的智慧要求律师懂得如何说服他人,懂得对于不同对象表达的方式与分寸,懂得在不同场合表达的尺度与态度,使人在不知不觉中逐渐接受自己的观点。同时,律师应该谙熟权力的运行规律,清楚可以在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影响决策者决策,使事态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一句话:能说不如会说,说得“精彩”不如说得“得体”。这种“得体”体现着律师“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智慧,如杨过之“重剑无锋”却所向披靡。

律师“能说会道”的最高境界,应该是“不说”:优秀的律师同时也总是具备相当社会影响力的律师,这种有社会声望与影响力的律师的出现本身,即让信息受众心中产生一种重视甚至期待,很容易注意倾听这样的律师的意见。此时,律师通过证据的展示,通过法条的规定,通过法理的阐释,无须多语,即可使受众在其引导下自然而然地形成律师所希望他们形成这“内心确信”。而且因为这种确信不是律师“说服”的,而是自己内心一步步主动形成的,所以更具说服力。“无言”的境界,正如内功深厚的高手,寓大道于无行,中正纯和而不戾,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拈花飞叶,莫非利器,以其修养气势令人折服,甚至不战而屈人之兵。若《天龙八部》少林寺神秘僧人以目光连“杀”慕容博与萧远山。

律师的表达,除却口头语言,更重要的还有书面语言,更生动的还有肢体语言。书面语言宜简洁,宜平和,宜一针见血;肢体语言需要与具体的场景,具体的表达目的相结合。

若“北乔峰、南慕容”----品行与心胸决定了一个是顶天立地的大英雄,一个则不过沽名钓誉之小人。可见,做英雄仅有武功高强是不够的;同样,做律师仅有业务能力也是不够的。

做律师,先做人;做好律师,先做好人----这是律师“内功”、“外修”与“兵器”能否造福于社会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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