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提交漯河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一、漯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由漯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常务理事由到会理事参加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 三、常务理事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从当选理事中提名,交理事会进行选举。本次选举提名常务理事候选人19名,差额2名选举产生。 四、参加选举的理事超过应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五、参加选举的理事可以就每名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当选理事,也可以弃权。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17人为有效,多于17人的作废。 六、常务理事候选人(含另选他人当选理事)获得参加投票的理事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 七、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常务理事候选人(含另选他人当选理事)人数多于17名的,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含另选他人当选理事)再次进行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八、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常务理事候选人(含另选他人当选理事)人数少于应选常务理事名额,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在当选理事中按照得票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名单。 九、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经大会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后,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宣布当选常务理事,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十、本选举办法由漯河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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