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选举办法 (提交漯河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一、漯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由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二、漯河市第四届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等额选举。 三、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提交大会进行选举。监事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本次监事候选人5名,等额选举产生监事5名。 四、参加选举的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五、参加选举的代表可以就每名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5人为有效,多于5人的作废。 六、监事候选人(含另选他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到会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监事候选人(含另选他人)人数多于应选监事名额的,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含另选他人)再次进行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监事候选人(含另选他人)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名额,不足的名额本次选举不再补选。 七、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经大会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后,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宣布当选监事,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八、本选举办法由漯河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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